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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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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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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12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08-041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一项议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翠德仓储有限公司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获得了通过。本次大会没有修改提案的情况;

      ●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每亩人民币39万元价格,受让张家港保税区翠德仓储有限公司58.96(39306.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次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无流通股股东登记参会。

      一、会议通知、召开和出席情况: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5日通过上海证券报刊载了《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8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16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人共2人,代表股权9632.79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徐品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 6人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到会股东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以2票同意,占持有表决权股份9632.7969万股,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翠德仓储有限公司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参见本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临2008-039号公告)

      三、议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张家港保税区翠德仓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郁春霞

      2、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徐品云

      3、转让标的

      3.1 甲方持有张国用(2008)字第3500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58.96(39306.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座落在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西区)内十字港西侧,地号为35-1-21号,图号为38.25-84.00。甲方拟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3.2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的剩余使用年限为43.6年,至2052年7月17日止。

      3.3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用途为石化仓储项目用地。

      3.4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上土地相应的附着物及相应的桩基基础工程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自行处理。

      3.5 转让标的以及土地相应的附着物及相应的桩基基础工程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使用权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及相应的附着物及相应的桩基基础工程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4、转让价款及支付

      4.1转让价格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每亩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元【即:人民币(小写)390000元】,共计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玖拾玖万肆仟肆佰元【即:人民币(小写)2299440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4.2 转让价款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本次转让且乙方取得相应受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即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次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即生效。

      四、股东提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参加表决,也没有修改提案的情况;

      五、律师见证情况

      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杨芸菲、王贵明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已经对出具该法律意见书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其他

      本次大会没有流通股股东登记参会。

      七、备查文件目录

      1、《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