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起诉状,相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等借款纠纷案。
二、本案背景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截止2004年10月共为本公司提供了担保累计为人民币30990万元;此外,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从启动剩余债券融资角度,向本公司提出将本公司位于上海市中山北路1958号的六楼房产进行抵押,并同意在建设银行获得债券资金后拿出六楼房产抵押相对应的资金。基于这两大因素,并在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下,本公司以6楼房产计2247.2平方米,向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了反担保。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据此将本公司6楼房产作为了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贷款的抵押物之一。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爆发流动性资金危机后,本公司为规避抵押风险,避免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因无力履行偿债责任而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并鉴于六楼房产存在权属限制无法进行正式买卖过户的现状,经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以高于帐面净值的价格向本公司预付了六楼房产全部购房款,本公司承诺在该房产具备正式出售条件并履行决策程序后正式出售过户给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承诺,如因其原因造成本公司六楼被强制拍卖抵债,其已预付给本公司的购房款,全部作为向本公司支付的房屋补偿金。
2008年9月30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三、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第一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华源生命科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相关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原告对三名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处置本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用于偿还237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保全费。
四、案件进展情况
本公司在收到传票和起诉状后,已积极收集相关资料,并将于2009年1月12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庭。
除上述诉讼事项及前期披露过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无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促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已签署了协议,并已获得了资金,保全了资产,基本释放了担保风险,初步预测该诉讼对本公司经营影响不大。
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未因以上诉讼事项受到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