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指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及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12月8日上午九时整
2、召开地点:本公司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于长敏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数103,46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1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关于调整为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在公司2008年4月17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了《关于2008年度为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批准公司分别为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向六家银行共计25,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方式除向中信银行大连分行申请的1,5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为流动资产质押担保外,其余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银行方面原因,其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申请的8,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未获通过,因此,热电集团商请公司予以调整,并改为其向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申请的3,000万元和向大连银行申请的3,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期限根据各银行审批意见来确定。截止目前,实际履行担保六笔,担保额度为19,650万元,仅占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的78.6%。(均为本公司对热电集团提供的担保)。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占2007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经审计)的39.6%。
同意36,893,20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本项表决中,关联股东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回避表决,统计的票数中已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股数。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艳冬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