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履行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诚信情况;
(二)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情况;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
(四)股权管理工作情况;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情况;
(六)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工作的情况。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考核年度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的5月1日至5月15日间,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申报自前一年5月1日或自任职至当年4月30日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本年度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情况;
(二)本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
(三)本年度股权管理工作情况;
(四)本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情况;
(五)本年度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工作的情况;
(六)本年度公司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情况;
(七)本年度本人接受各类证券市场相关专业培训的情况;
(八)本年度本人对证券市场发展规范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九)本所要求或董事会秘书自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履职报告书,申报自前一年5月1日或自任职至离任时的工作情况。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完成对拟离任董事会秘书的离任审查后,应将离任审查情况向本所报告。
被本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秘书应在离任前提交离任履职报告书,并接受本所考核。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未向本所提交离任履职报告书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秘书提交。本所将结合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审查报告等情况对该董事会秘书进行离任考核。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履职报告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离职原因;
(二)是否存在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三)对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情况的评价;
(四)自前次年度申报或自任职至离任时的履职情况;
(五)本所要求或董事会秘书自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申报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的同时,应提交履职报告书的XBRL文件。
第十条 本所根据董事会秘书申报的履职报告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以及证监会、相关证监局及其他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对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考核评分比重如下:
项目 | 比重 |
诚信情况 | 25% |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情况 | 2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 | 15% |
股权管理工作情况 | 10% |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情况 | 10% |
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工作的情况 | 15% |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未按时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的董事会秘书,以及在考核年度内被本所公开谴责的董事会秘书,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在考核年度内被本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其年度考核结果最高为合格。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收到考核结果后1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整改计划。连续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我所将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在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后,本所将考核结果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对社会公布。
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该董事会秘书工作质量的保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