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曾于2004年10月18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港路营业部、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本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本公司的财产9,750万元国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转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5年9月8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关于对以武汉证券有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为被告、第三人、协助执行人的民商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通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近日,我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港路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96,783,000元。
二、被告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港路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02国债(3)期自2004年4月20日起至2008年1月8日止的国债利息(按该期国债利率计付)。
三、如被告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港路营业部届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被告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港路营业部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对原告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示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09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12,603元、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均由被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港路营业部、被告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另据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宣告武汉证券破产还债,并指定武汉证券行政清算组为武汉证券破产财产管理人,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活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8月5日收市后委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武汉证券经纪业务及其所属与其代为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包括新港营业部),截止2008年11月5日,该营业部尚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闭。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 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0号)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