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08年11月29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存在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与会的对该议案具有表决权的股东经过审议后否决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资产为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不超过850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2月15日上午9:00在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华盛达宾馆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徐建刚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17名,代表股份总数49630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汤卫华 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9630369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31790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投反对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17839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5%,无股东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否决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资产为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不超过850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由于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议》未满一年,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系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基于上述理由,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针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25712841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367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投反对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22039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2%,无股东弃权。该议案未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浙江华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9630369 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31790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投反对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17839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5%,无股东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汤卫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附件
1、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汤卫华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上午在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华盛达宾馆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的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2008年11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08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议程与公告相符。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出席人员有:
1、于2008年12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总数49630369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1%。上述人员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临时议案的提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临时议案提出。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公告中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票、计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31790428票赞成、17839941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以3672900票赞成、22039941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否决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资产为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不超过850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以31790428票赞成、17839941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浙江华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汤卫华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