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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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2月18日上午10:00时整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共有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名出席本次大会,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3,81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3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朱杭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63,8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5,440,010股)、孙建江先生(持有8,169,390股)、邵志明先生(持有7,110,000股)回避表决该议案,参加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3,100,300股,其中赞成股3,100,300股,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赞成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陈英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的内容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