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巩义市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了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337,304,2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2%。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马路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全体监事及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337,304,2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福中支行申请最高额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同意337,304,2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关于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林州市津和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信谊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4家公司在郑州交通银行建文支行共取得1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37,304,2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关于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在郑州浦发银行健康路支行取得34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37,304,2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37,304,2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程晓鸣律师、田云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