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股份公司”)董事会曾于2008年8月26日公告了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根据重庆市政府节能减排、产业布局和规划的要求,拟实施环保搬迁战略,将其主要产业由重庆市大渡口区迁往重庆市长寿区江南镇(下简称“长寿新区”)的有关事宜。
2008年12月22日,本公司收到集团公司通知,集团公司已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下简称“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启动了环保搬迁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已向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有关政府部门上报了关于环保搬迁的有关申请文件。
若有关政府部门下达关于集团公司环保搬迁的批准文件,集团公司将在重庆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全面展开搬迁工作。由于本公司也在重庆市政府拟定的搬迁范围内,为保障股份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集团公司特向本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函,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集团公司保证股份公司原向集团公司租赁使用的土地(以下简称“该等土地”)在股份公司搬迁完成之前继续按照原租赁协议的约定使用。若该等土地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土地租赁期限在股份公司完成整体搬迁之前届满,并且股份公司仍需继续使用该等土地,则股份公司可继续按照原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的原则向集团公司续租。
2、由于重庆市政府规划的搬迁任务紧迫,且长寿新区的建设投资规模巨大,为了不给股份公司造成过重的资金压力而影响到股份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集团公司计划自筹资金先行投入长寿新区建设。对此,集团公司承诺,股份公司对长寿新区中与钢铁生产有关的项目或资产拥有优先投资选择权,股份公司可根据自身资金情况选择长寿新区中的任何项目或资产进行投资;对于股份公司放弃优先投资权的资产或项目,集团公司将自筹资金完成有关项目或资产的建设,并承诺在有关项目或资产建成后以公允价格转让或将其注入股份公司;在相关项目或资产转让或注入股份公司前,集团公司将暂时授权股份公司对该等项目或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以履行集团公司对股份公司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并确保股份公司业务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3、考虑到将来股份公司按照重庆市政府统一安排启动整体搬迁,可能导致股份公司部分固定资产不能够继续正常使用,为保障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集团公司承诺以自有资金或部分长寿新区钢铁项目资产弥补股份公司因搬迁发生的固定资产减损。具体弥补方案将在国家发改委核准整体搬迁、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确定详细搬迁方案之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4、集团公司将在搬迁过程中及时向股份公司通报搬迁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本公司董事会将积极跟踪集团公司整体搬迁的有关进展,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处理环保搬迁可能涉及的重大事项,并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就任何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