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5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三初字第49、50、51号),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曾于2008年4月19日披露,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就公司为“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公司”、“陕西东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文商商贸大厦”借款担保纠纷案,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事项公告》(具体内容敬请参见当日本公司公告,亦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诉讼案件所涉金额共计约4814.54万元。
二、本次判决的主要内容
一审判决:
1、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友谊东路分理处(东方资产债权转让方)与武汉双虎涂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以前名称)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2、“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公司”、“陕西东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文商商贸大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偿还东方资产借款本息合计9,388,413.66元、30,137,474.17元、8,619,472.2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3、驳回东方资产要求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判决如果最终生效,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和期后利润。
特此公告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