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包括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1%的股份、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本公司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3.06%及94%的股份、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1%的股份、宝鸡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及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公司分别持有2.55%及95%的股份、西安法士特汽车传动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公司持有其95%的股份、株洲欧格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57.38%的股份的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90%的股份)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等程序,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其中:本公司从2008年12月5日开始公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公司、宝鸡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法士特汽车传动有限公司从2008年11月21日开始公示,株洲欧格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从2008年11月27日开始公示。具体公示内容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专区”(https://www.innocom.gov.cn/huojupublish/info_announce_main.htm)。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尚未收到相关部门的认定通知书面文件,本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在收到相关确认文件后及时披露。
本公司及株洲欧格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现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后三年有效期限内,所得税按15%的比例征收,并按国家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公司、宝鸡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法士特汽车传动有限公司目前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15%的所得税税率,上述公司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仍将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并按国家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