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六届四次董事会于2008年12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华闻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认购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单一资金信托产品》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一、 交易概述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作为受托人设立“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单一资金信托”产品,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华闻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期货”)向安信信托交付资金9,000万元,成为本信托唯一的受益人。信托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一)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1、 名称: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单一资金信托
2、 类型:单一资金信托
3、 信托规模:9000万元
4、 信托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11个月
5、 预期年化收益率:13%
6、 委托人:华闻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7、 受托人:安信信托
(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安信信托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将华闻期货交付的9000万元资金借款给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昌晟”或借款人),用于该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年化利率为13%,期限为11个月。受托人将与借款人另行签订《信托贷款合同》。
2、弘昌晟将其持有的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的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汇通能源,股票代码:600605)的4,700万股票(其中,6,213,442股已流通,40,786,558股限售期至2009年8月5日)质押给安信信托,同时,弘昌晟实际控制人郑树昌个人为弘昌晟按期足额偿还信托产品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受托人将与借款人另行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应质押登记手续。
3、信托贷款利息分两次收取,第一次结息日为2009年5月27日,第二个
结息日为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
4、合同项下信托期限预计为11个月,自委托人将全部信托资金交付之日起计算,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受益人、受托人同意提前终止本信托并进行清算和分配信托收益。借款人提前还款仍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利息。
(三)信托收益
信托计划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13%(为扣除信托费用后的纯收益),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借款人简介
弘昌晟成立于2000年12月,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
截止2008年11月30日,弘昌晟资产总额 34101万元,负债总额3530万元,净资产30571万元,2008年1至11月实现营业收入22924万元,净利润1281万元。
截止2008年6月30日,弘昌晟持有汇通能源49,118,795股,占33.34%,为汇通能源的第一大股东。
安信信托与借款人不存在关联方关系,公司、华闻期货与借款人亦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五)质押物简介
汇通能源成立于1991 年12月1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91)155号文批准, 采用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于1992 年3 月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属机械制造行业。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轻工机械、原辅材料、配套容器等。
截止2007年12月31日,汇通能源每股净资产为2.002元,每股收益0.265元。
截止2008年6月30日,汇通能源资产总额为58024万元,负债总额为28385万元,净资产29639万元。
二、 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及交易结算方式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本次交易的预期年化收益率13%系纯收益(税前,已扣除信托费用)。
(二)履行期限
信托期限:信托期限为11个月,自委托人将全部信托资金交付之日起计算,到期日为2009年11月25日。
(三)信托资金的交付条件
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共计为人民币玖仟万元整(小写:¥90,000,000.00元),
委托人应于合同签订、保证人出具合法有效担保函并办理完毕《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手续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划至信托专用账户。
受托人、借款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成相关的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凭证由受托人收执。
三、认购该信托产品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该信托产品风险可控,计划预期年投资回报率为13%,收益稳定且较高,可以使公司资金获得稳定的增值。
四、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鉴于本次交易属于认购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将全部用于发放信托贷款,受托人能否完全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取决于信托计划项下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物的变现能力。现就借款人履约能力和担保物的变现能力分析如下:
1、信托计划期限为11个月,期限较短。
2、借款人弘昌晟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
3、借款人以其持有的4700 万股上市公司汇通能源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其中,6,213,442股已流通,40,786,558股限售期至2009年8月5日。质押股票可变现能力较强,处置难度较低。
4、信托期间内,给所质押的股票的股价设止损价,当信托期间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任何一个交易日(以下称“T日”)质押股票收盘价每股低于3.30元(遇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等情况,止损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时,借款人须于T+1日下午3点前向本信托专户存入相应量资金【补足金额为4700万股×(3.30元/股-T日收盘价)】予以补足,否则视同借款人违约,受托人有权提前处置质押股票,并提前终止本信托。补足相应资金之后,即使标的股票股价恢复至每股3.30元时,借款人也不得提取该止损资金,除非股价上涨至设立信托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以上。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基于对信托计划项下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物的变现能力的分析和判断,受托人安信信托有能力全面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资金信托合同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华闻期货公司股东会决议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