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期,本公司披露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亨公司”)违规对控股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关联法人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克赛尔”)、关联自然人于在青向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金额1,785万元,涉及诉讼金额2,149.5万元,占2008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7.90%【详细内容见:2008年12月20日,本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债务重组进展情况及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临2008-065);2008年12月26日,本公司披露《关于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及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提示性公告》(临2008-068)。】。
日前,本公司通过银行取得一份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白民三初字第1047号,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受理杨雪飞诉讼于在青、尤永兰、琼花集团、本公司、海克赛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新增诉讼金额999万元【2008年12月26日,本公司披露的《关于违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的公告》(临2008-067)中包含上述四笔担保】。以上四笔诉讼,涉及金额共计3,148.5万元,占2008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1.58%。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将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情况
(一)黄厚实
1、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08)扬民二初字第0129号应诉通知书,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黄厚实诉讼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黄厚实
被告一: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或“琼花集团”)
被告二: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或“本公司”)
2008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金额700万元;2008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金额100万元,被告二向原告借款共计800万元,本公司为被告二的借款提供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该担保行为,本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人民币合计900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诉讼阶段
尚未开庭。
(二)刘生海
1、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董事长于在青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案号2008建民初字第2411号应诉通知书,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受理刘生海诉讼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在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刘生海
被告一: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克赛尔”)
被告二: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扬州威亨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亨公司”)
被告四:于在青
被告五:方亮
2008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500万元;同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一的借款债务提供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2008年7月28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威亨公司出具承诺函:鉴于被告一到期本金和预期利息及资金占用费尚未归还,承诺上述借款本金和逾期的利息及资金占用费由其代为偿还,代为偿还金额535万元,该承诺,威亨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给付所借的款项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截止2008年11月20日的借款利息15万元、预期资金使用费184.5万元;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100万元,合计:799.5万元。
4、诉讼阶段
尚未开庭。
(三)范志军
1、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及董事长于在青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案号(2008)宜民一庭字第4973号应诉通知书,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范志军诉讼于在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范志军
被告一:于在青
被告二: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借款借据》,借款金额450万元;同日,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一的借款债务提供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该担保行为,本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于在青立即归还借款45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判令被告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
4、诉讼阶段
尚未开庭。
(四)杨雪飞
1、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通过银行取得一份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白民三初字第1047号,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受理杨雪飞诉讼于在青、尤永兰、琼花集团、本公司、海克赛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目前,本公司法务部未收到法院直接寄来的相关法律文书。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杨雪飞
被告一:于在青
被告二:尤永兰
被告三: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2008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至五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被告二至五为被告一的借款债务提供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该担保行为,本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3、诉讼请求
查封被告一至五的银行存款999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4、诉讼阶段
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本公司因杨雪飞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新增招商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账号被冻结,该节其他内容详见:2008年12月26日,本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及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提示性公告》(临2008-068)。
三、其他事项
截至2008年12月29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威亨公司、江苏琼花金诺智能卡基材有限公司未收到法院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8)扬民二初字第0129号;
2、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8建民初字第2411号;
3、宜兴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8)宜民一庭字第4973号;
4、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白民三初字第1047号。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琼花 公告编号:临2008-073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立案调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立案调查通知书(苏证监立通字[2008]-5号)。通知称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将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并将根据调查结果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