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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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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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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行争议海外贷款税收细则
    2008年12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石贝贝
    专家认为,新规或助推外资行业务模式调整

      ⊙本报记者 石贝贝

      

      市场消息称包括花旗、汇丰、渣打等在内的36家外资银行向中国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推迟执行近期宣布的对境内外资行支付海外贷款利息和扣缴所得税的措施。本报记者昨日从中外资行知情人士处获悉,就上述条款,商业银行在税收执行时间、税率等细则方面仍在向监管层申请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12月上旬在其网站公告称,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除外资行提出申请外,据一位外资行人士透露,还有一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也正通过其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海外贷款税收的相关估算、以及游说监管层等。

      税收细则方面,纳税比例仍未确定。一家外资法人银行知情人士透露,在上述公告出台之前,国家也并未对外资行征收过相关税款,因此就比例问题还未明确。“但看情况应该会根据境外贷款的来源地来分类,如果贷款资金来源于香港,则利息税为7%,其他海外市场,则可能为10%。”

      一家外资法人行高层估计,如果对海外贷款进行征税,则银行的资金成本有可能上升3-5%。

      其次,对于纳税执行日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还是从12月4日起算的问题。据称,一些外资银行正呼吁执行日从12月4日起算。上述外资法人银行知情人士认为:“通知是12月上旬才出来的,而我们今年年初海外拆借的时候根本就没想到年底会有这样的政策出台。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我们觉得以往的就应该不算了。”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教授认为,一方面,这反映出国家对于外债数量增长较快有可能带来的资金大幅流动等不稳定因素的调节意图。另一方面,这将使得海外资金拆借占比较大的外资行的融资成本上升。

      “大量外资行境内分行转制成为本地法人银行之后,在内地发展较快,但业务发展模式‘畸形’,即拥有便利的海外拆借的通道、海外贷款占比高而国内存款吸纳较少,同时将海外拆借资金大量用于国内借贷。从长远来看,这对外资法人行在内地的网点机构建设、关注国内市场大量吸纳人民币存款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郭田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