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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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3,390,842股,占总股本比例4.61%;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09年1月20日。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础,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按比例安排股份对价,使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2股股份对价。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5 年12 月16 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2006 年1月12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
1 |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垫付股份对价: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布时,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长城”)与深圳市金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众集团”)未明确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深圳市国资委同意对深长城与金众集团应执行的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 (2)增持公司流通股股份:深圳市国资委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两个月内,投入资金8,000万元择机增持公司流通股股份,直至8,000万元资金用尽。深圳市国资委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 | (2)垫付股份对价承诺履行情况: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深长城与金众集团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并支付了对价。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期间,未发生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因被质押、冻结等情形而无法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的情形,深圳市国资委未代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 (3)增持公司流通股股份承诺履行情况: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深圳市国资委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两个月内,共投入资金8,000万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买入本公司股票,共增持本公司股份13,279,547股。2006年9月12日,深圳市国资委所增持股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解除锁定。 |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23,390,8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1 |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3,390,842 | 23,390,842 | 100 | 5.06 | 4.61 | 0 |
合 计 | 23,390,842 | 23,390,842 | 100 | 5.06 | 4.61 | 0 |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国家持股 | 23,390,842 | 4.61% | -23,390,842 | 0 | 0.00% |
2、国有法人持股 | 0 | 0.00% | 0 | 0 | 0.00% |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 0 | 0.00% | 0 | 0 | 0.00%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0 | 0.00% | 0 | 0 | 0.00% |
5、境外法人持股 | 0 | 0.00% | 0 | 0 | 0.00%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0 | 0.00% | 0 | 0 | 0.00% |
7、内部职工股 | 0 | 0.00% | 0 | 0 | 0.00% |
8、高管股份 | 21,193,086 | 4.18% | 0 | 21,193,086 | 4.18% |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 0 | 0.00% | 0 | 0 | 0.00%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44,583,928 | 8.79% | -23,390,842 | 21,193,086 | 4.18%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人民币普通股 | 462,599,334 | 91.21% | 23,390,842 | 485,990,176 | 95.82%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0 | 0.00% | 0 | 0 | 0.00%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0 | 0.00% | 0 | 0 | 0.00% |
4.其他 | 0 | 0.00% | 0 | 0 | 0.0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462,599,334 | 91.21% | 23,390,842 | 485,990,176 | 95.82% |
三、股份总数 | 507,183,262 | 100.00% | 0 | 507,183,262 | 100.00% |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 | 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1 |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47,651,126 | 18.79 | 25,359,164(注1) | 10.00 | 23,390,842 | 4.61 | (注2) |
合 计 | 47,651,126 | 18.79 | 25,359,164 | 10 | 23,390,842 | 4.61 |
注1:根据股改承诺,2007年1月12日深圳市国资委所持部分限售股份12,679,582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2008年1月30日深圳市国资委所持部分限售股份12,679,582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注2: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限售股份持有人股份数量变化沿革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变动原因 | 实施时间 | 变动前股份数(股) | 增减股数(股) | 变动后股份数(股) |
1 | 激励股份转让 | 2006.12.14 | 47,651,126 | -6,087,996 | 41,563,130 |
2 | 部分股份解限 | 2007.1.12 | 41,563,130 | -12,679,582 | 28,883,548 |
3 | 分红派息* | 2007.5.29 | 28,883,548 | 0 | 28,883,548 |
4 | 部分股份解限 | 2008.1.30 | 28,883,548 | -12,679,582 | 16,203,966 |
5 | 激励股份转让 | 2008.2.5 | 16,203,966 | -4,508,547 | 11,695,419 |
6 | 分红派息* | 2008.4.29 | 11,695,419 | 11,695,419 | 23,390,838 |
*2007年5月29日公司实施2006年度分红派息方案。该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53,591,63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3.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公司2006年度不送股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分红前后总股本不变。
*2008年4月29日公司实施2007年度分红派息方案。该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53,591,631 股为基数,,每10 股送5 股红股派发现金股利1.00 元(含税);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53,591,631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每10 股转增5 股。本次送转的股份共计253,591,631 股,送转之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507,183,262 股。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 |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 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 | 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 |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
1 | 2007年1月9日 | 5 | 29,251,637 | 11.53 |
2 | 2008年1月29日 | 1 | 12,679,582 | 5.00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结论性核查意见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深振业A的相关股东目前均已严格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各项承诺;深振业A相关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将不影响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相关承诺。深振业A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情形。深振业A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深振业A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经征询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其以书面形式回复,表示目前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的计划,并发表以下承诺:如果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控股股东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同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意见》等相关规定,规范减持存量股份行为。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不存在对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的违规担保情况;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