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日前收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起诉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2月2日,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44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以下简称“交行”)
被告一: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二: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
2、案件起因
本公司向交行申请7,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至2009年1月19日),该项借款国发集团以持有本公司的53,488,120股限售流通股作了质押担保,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被告一从2008年3月21日起未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根据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宣告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7,000万元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1,475,345.85元(利息计至2008年6月20日,以后另计);原告对被告二为借款合同设定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算);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44号)作出查封、冻结被告一、被告二价值7,150万元的财产和银行存款。2009年1月19日,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国发集团持有本公司的53,488,120股限售流通股。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详见2009年1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6、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北民二初字第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北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民事诉状》。
二、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2月2日,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9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电气”)
原告二: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二: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
2、案件起因
原告二、被告二2005年互为对方提供担保并签订了《互相担保谅解备忘协议书》。原告二的控股子公司即原告一与被告二的控股子公司即被告一也签订了《互保协议书》,相互为对方提供对等金额的担保。由于原告方为被告方所作的担保贷款已到期,但被告方未偿还,以被告方信用为原告方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已不能被银行接受。而被告方为原告方担保的贷款,原告方已偿还4,000多万元,双方互保金额的差额约3,980万元。原告方多次与被告方协商,要求被告方提供3,980万元的新抵押物或者其他有效担保并落实解除原告方的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履行合同义务,即为原告方向金融机构贷款申请提供3,980 万元有效担保,并落实解除原告方的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9号)作出查封或者冻结被告一、被告二价值3,980万元的财产。2009年1月20日,根据原告方诉讼保全的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了被告二持有被告一的53,488,120股限售流通股。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详见2009年1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6、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北民二初字第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北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3)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2月2日,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就起诉本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35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被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
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
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
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起因
本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7年12月10日。本公司分别以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提供了一系列的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1)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等为上述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2)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南珠宫房地产;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的房地产;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夜巴黎酒店、国发产业大厦、国发股份公司办公楼;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的太合大厦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3)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持有的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3,730.272万股股权及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1,392万股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
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2,451,991.71元(利息暂记至2008年6月21日,以后另计);被告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等对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5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南珠宫房地产、被告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夜巴黎酒店、国发产业大厦、国发股份公司办公楼)、被告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太合大厦,上述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3,730.272万股股权及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1,392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35号)作出查封或者冻结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计价值27,451,991.71元的财产。
因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了135万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2009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35号)解除了对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的查封。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6、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北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民事起诉书》。
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2月2日,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起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36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被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股69%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国发”)
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
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
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
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起因
湖南国发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2,6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7年12月22日。湖南国发分别以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提供了一系列的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1)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等为上述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2)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南珠宫房地产;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的房地产;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夜巴黎酒店、国发产业大厦、国发股份公司办公楼;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的太合大厦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3)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持有的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3,730.272万股股权及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1,392万股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
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湖南国发清偿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600万元及利息2,526,506.5元(利息暂记至2008年6月21日,以后另计);被告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等对被告湖南国发贷款2,6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南珠宫房地产、被告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夜巴黎酒店、国发产业大厦、国发股份公司办公楼)、被告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太合大厦,上述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3,730.272万股股权及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1,392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36号)作出查封或者冻结被告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计价值28,526,506.5元的财产。
因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了135万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2009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35号)解除了对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的查封。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6、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北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民事起诉书》。
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8银民初字第317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以下简称“工行”)
被告一: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二: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
2、案件起因
本公司2007年4月20日以位于北海市工业园区的房产和土地作抵押担保向工行申请1,9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至2008年4月18日),国发集团为该项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以上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按约定清偿贷款本息,被告二也未按合同约定连带清偿贷款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336,917.85元(利息暂计至2008年4月20日,以后的另计);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2008年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银民初字第317号)作出裁定:对被告二持有被告一的限售流通股11,720,000股进行冻结。
2008年6月19日,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冻结了国发集团持有本公司的11,720,000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从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0年6月19日止。
由于以上案件诉讼标的超出了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008年8月29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的起诉,并将上述案件移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6、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3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裁定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317号《通知书》;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民事起诉状》。
六、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七、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诉讼案件将会进一步加大本公司的资金压力,并影响本公司的整体经营环境,从而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