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09年02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此项规定,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到开立基金交易帐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免长话费)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了解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