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议案被否决或被修改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09年2月13日上午10:00。
3、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5号海洋石油大厦504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邝志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3,109,076,1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6%。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529,354,561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4%;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579,721,594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7%。
本次会议就《“海洋石油922-924”自升式钻井平台建造合同》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计入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情况
说明:依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若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投弃权票或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表决结果时,其所投的票数将不计入表决结果内”,本公司在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中,对于投弃权票或放弃投票的,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对本公司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油工程”)于2008年12月19日就海油工程为本公司建造三艘自升式钻井平台签署的《“海洋石油922-924”自升式钻井平台建造合同》(《建造合同》)进行表决,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不论是共同、个别或通过委员会行事)代表本公司为履行及完成(或就履行及完成)《建造合同》以及所有相关的交易,签立其认为必需、适当或合宜的一切文件及╱或作出一切必需、适当或合宜的行动。
关联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回避表决后,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48,608,155,其中,赞成股数为644,584,155(其中A股赞成股数为68,886,561,H股赞成股数为575,697,594),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8%,反对股数为4,024,000(其中A股反对股数为0,H股反对股数为4,024,000),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2%。鉴于赞成的股数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
二、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对《2006~2007年度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绩效考核情况报告》进行表决。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101,125,466,其中,赞成股数为2,850,791,749(其中A股赞成股数为2,529,354,561,H股赞成股数为321,437,18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93%;反对股数为250,333,717(其中A股反对股数为0,H股反对股数为250,333,717),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07%。鉴于赞成的股数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的法律顾问指派刘涛律师和赵吉奎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律师的见证意见,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在实质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本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