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划转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投资”)通知,公司第二大股东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向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报请《关于批准实施<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资产剥离方案>的请示》(藏信【2009】02号)已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资产剥离方案的批复》〔藏财企字【2009】9号文〕批准,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将西藏信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行政划转至西藏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转出方: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
2、转入方: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
3、转出股份数量:西藏信托持有的ST珠峰股份19,619,148股
4、转出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2.39%
5、股份性质:国有法人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176,28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442,867股。
6、股份划转方式:行政划转
本次股份划转完成后,西藏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19,619,14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39%。
目前,股权划转的相关协议尚未签定,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2月24日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珠峰
股票代码:6003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通讯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联系电话:0891-6817103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9年2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经于2009年2月18日得到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资产剥离方案的批复》(藏财企字[2009]9号),ST珠峰股权划转事宜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ST珠峰、上市公司 | 指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西藏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 |
西藏信托 | 指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将登记在西藏信托名下的19,619,148股ST珠峰股份划转至西藏投资名下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15号准则》 | 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报告书 |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9年2月20日签署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3、法定代表人:王运金
4、注册资本:人民币6亿元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400001001155
6、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8354196-1
7、税务登记号码:540102783541961
8、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9、经营范围:对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对能源、交通、旅游、酒店、矿业、藏医药、食品、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农牧业、民族手工业投资开发;对基础设施投资和城市公用项目投资。
10、经营期限:自2008年8月5日至2058年8月4日
11、通讯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兼职情况 |
王运金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无 | 西藏信托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
陈克东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
索朗班久 | 男 | 副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无 | |
任显成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
汪建中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
查松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
刘世昌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拟对西藏信托进行改制重组,为西藏信托改制重组的需要,将西藏信托持有的19,619,148股ST珠峰股份划转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这将有利于西藏信托改制重组的顺利实施,改善西藏信托治理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及业务资源、提高西藏信托经营效益。
本次权益变动后,西藏信托不再持有ST珠峰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在ST珠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共计持有ST珠峰股份19619148股,占ST珠峰总股本的12.3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西藏信托于2009年2月3日向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上报《关于批准实施〈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资产剥离方案〉的请示》(藏信(2009)02号),根据该《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资产剥离方案》及2009年2月18日得到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资产剥离方案的批复》(藏财企字[2009]9号),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如下:
1、划出方:西藏信托
2、划入方:西藏投资
3、划转股份数量:西藏信托持有的ST珠峰股份19,619,148股。
4、划转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2.39%。
本次股份划转完成后,西藏投资持有ST珠峰股份19,619,148股,占ST珠峰总股本的12.39%。
5、划转股份的性质:
本次划转之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176,28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442,867股。本次股份划转完成后,股份的性质不发生变化。
6、批准划转的机构和时间:
批准划转的机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批准划转的时间:2009年1月18日
7、划转方式:行政划转
8、协议的生效条件:经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生效。
9、本次股份划转的附加特殊条件:本次股份划转后,西藏信托不再持有ST珠峰的股份;本次股份划转没有附加任何特殊条件,西藏信托与西藏投资之间不存在补充协议,也不存在其他有关股份表决权行使的安排。
三、本次划转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1、本次划转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2、根据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述规定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鉴于本次股权划转不涉及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西藏信托所持有的ST珠峰股份,故该承诺不构成本次股权划转的障碍。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ST珠峰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王运金
日期: 2009年2月20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西藏投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西藏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资产剥离方案》;
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本次股份划转的批复文件。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备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