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3月4日,本公司(新农开发)接到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传票,该院已受理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诉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投资”)和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生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状中商业银行诉讼请求本公司及其他几家公司因为金牛投资和金牛生物提供借款担保而承担偿还连带保证责任,此案将于今年5月份开庭审理。
商业银行在向法院呈递的诉状称:2006年1月19日,商业银行与金牛投资签订为期一年的5000万元借款合同。新农开发、冯晖、冯立社分别为该笔借款与商业银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金牛生物为该笔借款出具了担保函。后因金牛投资逾期未还借款,商业银行对其提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金牛投资公司偿还原告商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8898873元,共计58898873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新农开发、金牛生物、冯立社、冯晖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商业银行在向法院呈递的诉状称:2006年6月29日,商业银行与金牛生物签订为期一年的1290万元借款合同。新农开发、中国种畜进出口有限公司、金牛投资、冯晖、冯立社、王安江分别为该笔借款与商业银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后因该笔借款期满后,金牛生物仅偿还借款本金55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74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如期归还,商业银行对其提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金牛生物公司偿还原告商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40万元,利息1240461元,共计8640461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中国种畜进出口有限公司、新农开发、金牛投资、冯立社、王安江、冯晖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公司对于上述两笔借款合同中所涉及的本公司提供的保证合同的真实有效性还存疑义,因此本公司将采取各种措施对该保证合同的真实有效性进一步取证核实,有关证据公司将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供。
本公司将对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进展予以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附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