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在会议召开期间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3月10日下午13: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40人、代表股份238,710,6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4.56%。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放弃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本公告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09-L01号《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原方案请参见刊登于2007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07-L53号《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自股东大会批准日起,公司在三个月内不再筹划同类事项。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37,019,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29%;反对1,676,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70%;弃权1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
②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许舒萱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绪生
4、结论性意见: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