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2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09年3月11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9年3月10日-2009年3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3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3月10日15:00至2009年3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洪欣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6,334,2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84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5,240,7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680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3,5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3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08年年报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81,3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二)审议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1、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向中泰矿冶发放贷款200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84,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1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向中泰矿冶发放贷款100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84,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1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三)审议通过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1、向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申请24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78,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向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1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78,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3、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78,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4、向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人民路支行申请7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78,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5、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2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78,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6、向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78,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1、为华泰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申请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78,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为华泰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1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78,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3、为华泰公司向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人民路支行申请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78,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4、为华泰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申请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78,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5、为华泰公司向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5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78,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6、为华泰公司向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78,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7、为华泰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78,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8、为华泰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申请1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78,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为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278,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3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股份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继续与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互为担保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6,122,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股份195,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弃权股份1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上述第(一)、(二)、(三)项议案系普通决议,经逐项表决,前述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以上,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前述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上述第(四)、(五)、(六)项议案――相关担保事宜系特别决议,经逐项表决,前述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以上,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前述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09年2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