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13日上午9:30在上海浦东新金桥路179号莫泰168金桥店4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3人,代表股份数71,353,2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3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周伯勤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1,352,404股,占99.99 %;
反对:0股,占0.00 %;
弃权:895股,占0.0013 %。
(二)、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1,352,404股,占99.99 %;
反对:0股,占0.00 %;
弃权:895股,占0.0013 %。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1,352,404股,占99.99 %;
反对:0股,占0.00 %;
弃权:895股,占0.0013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王众律师、陈华锋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