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传闻简述
《21世纪经济报道》于2009年3月18日刊登了一篇标题为《大连港整合锦州港提速或要约收购东方集团持股》的文章,对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连港”)入股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事宜进行了报道,其核心内容如下:
1、大连港集团定向增发收购锦州港最快两周内完成;
2、大连港集团还将要约收购东方集团所持股权;
3、大连港集团方案可能采取吸收合并锦州港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计划。
二、澄清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上述传闻我公司书面函证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集团”)、我公司定向增发对象大连港,两公司分别书面回函,现将有关情况澄清如下:
1、我公司向大连港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600 万股,已于2008 年12 月17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402 号《关于核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定向增发成功后,大连港将成为我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8.9%。目前,定向增发后续工作正在进行中,将于近期完成股份发行确认工作。公司届时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大连港回函确认,大连港及下属子公司目前无要约收购东方集团持有的锦州港股份计划,目前及未来三个月内无吸引合并锦州港计划、重大资产注入计划。
3、东方集团回函确认,截止目前,大连市政府未就大连港发展的战略构思与东方集团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商谈;同时,东方集团与大连港也未就锦州港收购事项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商谈。
三、必要提示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