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的频繁跳槽问题是困扰基金公司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道,为配合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出台,证券业协会3月20日发布了《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规定基金经理将实行注册制,基金管理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当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办理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变更注册或离职注销手续。对“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以及“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2年内更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都将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证券业协会的重拳出击,对于限制基金经理的频繁跳槽具有积极作用。尤其是“不予注册”的规定,对基金经理来说更是具有震慑力,有利于减少基金经理的跳槽现象。因为一旦基金经理频繁跳槽的话,很有可能把自己的任职资格都给“跳掉”了。为此,基金经理在跳槽的问题上不能不有所顾虑。
实际上,限制基金经理跳槽的做法是把双刃剑。虽然这种限制性做法有利于基金经理队伍的稳定,但这种稳定是否就有利于基金公司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基金经理充分发展自己的才能,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对于现阶段基金经理的频繁跳槽,我们应有全面的认识。基金经理频繁跳槽当然不利于基金公司的稳定,但这实在是当前形势下基金公司超常规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基金公司都面临着盈利的压力,随时都会解雇投资水平差的基金经理,而基金经理与基金公司之间也面临着双向选择的问题,在基金经理人才短缺的情况下,基金经理选择的余地更大。也正因如此,基金经理的频繁跳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
凡事宜“疏”不宜“堵”,要解决基金经理的频繁跳槽问题,仅靠限制基金经理的跳槽恐怕还是不够的。真正要解决问题,还是需要从根本上找原因。不排除跳槽的基金经理中有不少人是为了得到更好的薪酬待遇等。实际上如果能够改革基金管理费提取办法,把基金管理费的提取与基金的盈利挂钩,让有能力的基金经理拿到更高的薪酬,那么那些为提高薪酬待遇而跳槽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实际上用“堵”的办法也未必能限制基金经理的跳槽。比如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好伙好散,由基金公司主动解除基金经理的职务,这就不存在基金经理“主动离职”的问题了;或者在“满一年后”主动离职,也不存在“未满一年”的限制;而且基金经理每满一年跳槽一次,这样的跳槽频率同样很频繁,但却可以不受“2年内更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的条款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