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3月24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发出的(2009)中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和《交换证据通知书》,该案的原告是本公司;被告是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轻轨公司”),该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3号峰源大厦14、15楼,法定代表人:何玉华。内容为:本公司与轻轨公司的征地合同纠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本公司于2007年9月6日,与轻轨公司和中山市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签署了《征地合同书》(合同详细内容见2007年8月23日本公司《关于广珠城际轨道建设征地的公告》(临2007-026号)),三方约定,征用土地的单价为55万元/亩,在《征地合同书》签订后,轻轨公司委托拆迁办向本公司支付征地款2,000万元,征地余款待《广珠轻轨中山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中山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按最终确定的征地面积予以结算,轻轨公司应于控制详细规划经审核同意后10日内将余款付清给拆迁办;拆迁办收到轻轨公司款项后10日内一次性代为转付清给本公司。
二、控制性规划的修编过程:
上述《征地合同书》签署后,控制性详细规划也经中山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并于2008年6月23日获得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府办【2008】210号),该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城轨两侧各设置15米的防护绿带。
后以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修编的《城际轨道交通“中山站”片区规划设计》,于2008年8月19日至2008年9月19日进行方案公示并经中山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并于2008年10月17日获得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府办【2008】358号)。该规划设计第5.1.3条绿地布局(2)款中明确规定:轻轨线路沿线两侧各设置10米的防护绿带。
另根据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中府【2003】118号)中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铁路、公路防护绿地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第三条规定城市绿地包括防护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围墙只能设置在城市绿地之外。即:城轨用地红线实际为轻轨两侧各设置的10米防护绿带外边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后,按照中山火炬开发区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在城轨“中山站”片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段的征地范围图(宽度40.4米,即城轨设计红线20.4米加两侧各10米防护绿带),经计算得出轻轨公司最终实际征地面积为60,511.4平方米(折合90.7671亩),按此面积轻轨公司应支付本公司的征地款为人民币4,992.1905万元。但轻轨公司除在《征地合同书》签订之后支付2,000万元外,剩余2,992.1905万元一直未付。经本公司多次催告,轻轨公司仅同意支付余款646.6万元。为维护本公司权益,公司于2009年3月19日向中山中院提起诉讼。
三、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轻轨公司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拖欠剩余征地款2,345.5905万元(按测量图确定的90.7671亩来计算)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判令轻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本案件的受理情况:
根据中山中院的《传票》和《交换证据通知书》,本案将在2009年5月11日进行证据交换;在2009年5月18日开庭审理。
五、除本公告涉及的事项外,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公司目前经营运作一切正常。
七、本公司将根据本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