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4月2日(星期四)上午10:00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3、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五层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国清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52,486,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19%。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华联股份出售其持有的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或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特定或非特定对象(“受让方”)出售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售的股份数额为3000万股(“目标股份”)。如受让方属于特定对象,则目标股份的出售应以受让方作出对目标股份不少于12个月的锁定承诺为前提条件。同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权处理与目标股份出售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和实施目标股份出售的具体方案,并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目标股份出售的价格、时间和具体数量等;
2、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目标股份出售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3、目标股份出售事项完成后,办理(如需要)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股份登记、上市事宜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如相关主管部门对目标股份出售有新的规定或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目标股份出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
5、与目标股份出售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6、办理与目标股份出售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参会股东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李翠芳、马婕作为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3,268,258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任小静 温薇薇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