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安排应更加市场化
⊙本报记者 马婧妤 吴婷
“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应该更为市场化,与国际接轨。”在“2009资本市场年会”上,诸多专家和业内人士对这一观点达成一致,并提出创业板市场可以作为主板市场进一步市场化的“试验田”,在发行、交易、退出制度等方面有更灵活的安排,其健康运行也需靠监管和市场化“两只手”共同维护。
经济学家韩志国表示,我国创业板市场有较为严格的上市门槛限制,这使创业板市场发展具有了较好的基础。他认为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和创业板推出前,新股暂时不宜开闸,“创业板启动的时候,应当在发行制度上有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否则又会给市场留下新的矛盾。”
中信建投证券机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董晨介绍,2004年中小板推出之后,发行市盈率最高达到了30-40倍,但上市首日的平均交易溢价仍然高达150%。相比之下,中国企业到纳斯达克上市,平均首日溢价只有25%左右。
“创业板不能搞成第二个中小板,也不能搞成第二个主板。”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表示,在发行制度、交易及退市规则等方面,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之间由于风险水平、投资者偏好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发行要求和操作方法,这样才能体现出各个层次市场之间的差异性。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著名经济学家华生则建议,不妨将创业板市场作为主板市场进一步市场化发展的“试验田”,“这首先取决于创业板市场上市企业的发行价格能否市场化、真正随行就市。”他认为,创业板市场有必要为发行价格市场化做出重要的尝试。
“创业板的制度建设应该由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这‘两只手’来共同推动。”中材国际独立董事余云辉表示,目前的上市规则已经对创业板拟上市企业提出了明确的硬指标,监管部门应该对此严加审查,但创业板股票的发行价格、企业募集规模、增发要求等则需要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监管和市场化这‘两只手’要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促进,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此外,赵锡军还提到,创业板上市之后的监管也十分重要,由于创业板企业风险较大,价格波动也会比较大,如果股价被某些强势的投资主体把握、操纵的话,处于弱势的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就难免会受到损害,在中小投资者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监管一定要进一步跟进。
他建议,要维护创业板市场安全健康运行,需要两方面的力量齐头并进: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继续加强对创业板企业上市以后的监管,严查违规;另一方面,需要民事诉讼制度及时跟进。二者共同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