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阐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20日在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富路6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雯先生主持。29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429,893,355股,占公司总股本1,436,736,158股的29.92%,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 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29,893,3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2、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29,893,3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3、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29,893,3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4、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共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5,221,132.82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87,199,519.45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7,748,160.34元;根据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东2007年度现金红利143,673,615.80元,因此,2008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10,998,876.13元,考虑到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需要,拟作如下分配:以2008度末总股本1,436,736,1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71,836,807.9元,占本次未分配利润的14.06%,余额439,162,068.23元结转下一年度。
同意429,881,137股,反对12,218股,弃权0 股,同意股份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7%。
5、关于聘任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详见2009年3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429,893,3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57号)的有关现金分红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具体如下: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当年实现利润,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盈余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全体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审议;如果董事会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现修改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当年实现利润,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盈余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全体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比例原则上在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作出决议,如果年度实现盈利而董事会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中期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同意429,893,3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7、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详见2009年3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429,893,35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8、关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相互担保协议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详见2009年3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94,397,908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份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