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4月19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及(2009)乐民保字第5号、第6号、第8号《民事裁定书》,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以下简称“商行峨眉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峨眉山支行”)于2009年4月19日分别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要求对本公司相关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二申请人分别以自有资金向法院提供担保。
经法院审查,(2009)乐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价值2,4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2009)乐民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三被申请人价值4,1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商行峨眉山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经法院审查,(2009)乐民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价值11,3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工行峨眉山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法院于2009年4月19日通知本公司:关于商行峨眉山支行与本公司、工行峨眉山支行与本公司债权纠纷三案,法院(2009)乐民保字第5号、第6号、第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对本公司下列资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一、冻结本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股权、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二、查封本公司所有的矿用自卸车10辆(BJZ3364改进型2台;2205E型2台;3305F型4台;TEREX3305F型2台)。
三、查封本公司所有的铁路专用线。
四、冻结本公司所属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8组12,03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号S-15-2)、,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22,485.2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号1-4-1)及地上附着物(铁路设备)。
五、冻结本公司所属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采矿权及采矿设备(黄山石灰岩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
六、上述资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即二OO九年四月十九日至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止。
截至本日,本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