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28日上午在福山路33号本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林锦胜董事代理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代表股份数肆亿壹仟陆佰玖拾陆万叁仟捌佰捌拾柒(4169638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68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就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通过了下列提案:
1、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16,963,887(四亿一仟六佰九拾六万三仟八佰八拾七)股,意见如下:
同意:416,911,957(四亿一仟六佰九拾一万一仟九佰五拾七)股,占99.987546%;
反对:400(四佰)股,占0.000096%;
弃权:51,530(五万一仟五佰三拾)股,占0.012358%。
2、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16,963,887(四亿一仟六佰九拾六万三仟八佰八拾七) 股,意见如下:
同意:416,911,957(四亿一仟六佰九拾一万一仟九佰五拾七)股,占99.987546%;
反对:400(四佰)股,占0.000096%;
弃权:51,530(五万一仟五佰三拾)股,占0.012358%。
3、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16,963,887(四亿一仟六佰九拾六万三仟八佰八拾七)股,意见如下:
同意:416,911,957(四亿一仟六佰九拾一万一仟九佰五拾七)股,占99.987546%;
反对:400(四佰)股,占0.000096%;
弃权:51,530(五万一仟五佰三拾)股,占0.012358%。
4、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和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16,963,887(四亿一仟六佰九拾六万三仟八佰八拾七)股,意见如下:
同意:416,911,957(四亿一仟六佰九拾一万一仟九佰五拾七)股,占99.987546%;
反对:400(四佰)股,占0.000096%;
弃权:51,530(五万一仟五佰三拾)股,占0.012358%。
5、审议通过了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16,963,887(四亿一仟六佰九拾六万三仟八佰八拾七)股,意见如下:
同意:416,911,957(四亿一仟六佰九拾一万一仟九佰五拾七)股,占99.987546%;
反对:400(四佰)股,占0.000096%;
弃权:51,530(五万一仟五佰三拾)股,占0.012358%。
6、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8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2,223,56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076,714,949元,合并子公司调整利润724,385元,提取盈余公积31,210,454元,扣除当年母公司分配2007年度股利107,894,700元,2008年度期末未分配的利润为1,240,557,745元。
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出2008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年末总股本719,29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5元(含税),预计分配利润89,912,250 元,尚余1,150,645,495元,结转下一次分配。公司结存的公积金不在本次转增股本。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16,963,887(四亿一仟六佰九拾六万三仟八佰八拾七)股,意见如下:
同意:416,910,957(四亿一仟六佰九拾一万零九佰五拾七)股,占99.987306%;
反对:1,400(一仟四佰)股,占0.000336%;
弃权:51,530(五万一仟五佰三拾)股,占0.012358%。
7、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报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1,183,103(一仟一佰拾八万三仟一佰零三)股,意见如下:
同意:11,131,173(一仟一佰拾三万一仟一佰七拾三)股,占99.535639%;
反对:400(四佰)股,占0.003577%;
弃权:51,530(五万一仟五佰三拾)股,占0.460784%。
8、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决议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订为:“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16,963,887(四亿一仟六佰九拾六万三仟八佰八拾七)股,意见如下:
同意:416,911,957(四亿一仟六佰九拾一万一仟九佰五拾七)股,占99.987546%;
反对:400(四佰)股,占0.000096%;
弃权:51,530(五万一仟五佰三拾)股,占0.012358%。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上海市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方晓杰律师和宋正奇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是:
“本所认为,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全文见《上海市金茂凯德律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