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分配比例: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3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5日
●除息日:2009年5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11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3月18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以2008年年末总股本638,678,286股为基数, 每10股派现0.7元(含税),每股派现0.07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现0.63元,每股派现0.063元。派现总额为44,707,480.02元(含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5 日
2、除息日:2009年5月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1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5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证券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在进行派发。
2、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峨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及四川汉都铁路实业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的红利发放按上述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发放办法办理。
3、每股税后红利金额: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7 元;个人投资者按税后现金红利发放,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3元;QFII按税后现金红利发放。
六、咨询地址及电话
咨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23号川投大厦6楼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电话:028-86098647 86098648
传 真:028-86098647 028-86098649
九、备查文件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