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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2009年04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未出席董事职务未出席董事姓名未出席董事的说明
    独立董事甘翃公出,未出席会议
    董事宋和平公出,未出席会议
    董事曾珍公出,未出席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黄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俊丽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140,499,165.09139,942,361.730.40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25,770,864.12-20,739,501.93不适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0.2251-0.1812不适用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71,201.97不适用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0015不适用
     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5,031,362.19-5,031,362.19不适用
    基本每股收益(元)-0.0440-0.0440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0.0441-0.0441不适用
    稀释每股收益(元)-0.0440-0.0440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元)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8,062.62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6,504.41
    合计11,558.21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9,053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股份种类
    傅小萍1,179,800人民币普通股1,179,800
    金贤昌1,000,000人民币普通股1,000,000
    傅军722,428人民币普通股722,428
    唐碧蓉648,000人民币普通股648,000

    田永华584,508人民币普通股584,508
    冯书通466,640人民币普通股466,640
    孟栗465,312人民币普通股465,312
    钟剑450,000人民币普通股450,000
    田荣良445,421人民币普通股445,421
    徐松英426,860人民币普通股426,860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本报告期货币资金比年初余额增加40.52%,是由于本年收到的往来款增加所致。

    2、本报告期应收票据比年初余额增加339.60%,是由于本年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业务的货款增加所致。

    3、本报告期营业税金及附加比上年同期下降47.35 %,主要是由于本年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导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减少所致。

    4、本报告期销售费用比上年同期下降31.71 %,主要是由于本年对销售费用进行了控制。

    5、本报告期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下降278.00 %,是由于本年本公司联营企业自贡凯迪碳素有限公司本期的净利润利润减少。

    6、本报告期由于公司流动资金严重短缺,造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相应减少113.32%、100.35%。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9年3月25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与与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并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详见2009年3月27日《上海证券报》)。

    2、2009年4月24日,本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不成熟,股票于2009年4月27日恢复交易(详见2009年4月27日《上海证券报》)。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如下承诺:“我公司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从签署本承诺之日到东新电碳股权分置改革要求的一年禁售期满之日, 确保不因冻结等各种原因导致我公司所持东新电碳社会法人股22,082,299 股的所有权被转移。”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东新电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自东新电碳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日起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求的一年禁售期满之日止,有权按每股0.5元-0.6 元的价格将所持东新电碳的股份出售给香凤企业,香凤企业承诺收购。如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不同意向香凤企业出让股份,自东新电碳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日起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求的一年禁售期满之日止,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可向香凤企业要求取得因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而应获得的转增股份,香凤企业承诺向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偿付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因定向转增而使其股权比例下降所对应的股份。被代付对价的上述非流通股股东或以拍卖、转让等处置方式取得上述非流通股股东名下所持有的东新电碳股份的承接方在办理其持有的东新电碳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向香凤企业支付所代付的股份(包括该部分垫付股份在垫付期间所产生的衍生股份和孳息等所有权益,如转增股份、送红股、现金红利等)及承担赔偿责任,并取得香凤企业的书面同意。

    截止到报告期末,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同时,无其他股东向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转让股份的情况;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亦无为其他非流通股东垫付股份情况。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预测至下一报告期末,累计净利润仍将出现亏损。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彬

    20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