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1、2008 年11月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以下简称“北海中院”) [(2008)北破重字第1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进行重整。根据北海中院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北破重字第1号]《决定书》,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的管理人。
2、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及出资人会议于2008 年12 月29 日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包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3、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2月30日出具了(2008)北破重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批准《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终止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4、公司目前由管理人管理,管理人依法在对公司进行监督下由公司负责财产的保管和日常生产经营。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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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公司管理人授权代表欧作森、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亚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方利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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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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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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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83%,根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2月30日出具了(2008)北破重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批准《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终止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期无需支付利息。
2、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52%,主要是由于本报告期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大幅减少所致。
3、货币资金较期初减少84%,主要是支付职工工资以及公司日常开支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续聘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因工作需要,经北生药业管理人会议决议,决定改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北生药业2008年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66万元。
2、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08 年12 月29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168号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分为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其中: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分别对公司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各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分别进行了讨论,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包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3、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2月30日出具了(2008)北破重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批准《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终止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第一大股东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股改完成后三十六个月之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售所持有的股份;在前期规定期满后,在交易所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2、公司第二大股东北海腾辉商贸有限公司承诺在股改完成后三十六个月之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售所持有的股份;在前期规定期满后,在交易所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尚未制定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将最晚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司管理人授权代表:欧作森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