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6日上午9:30在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21号中银大厦21楼本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振华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公司股份633,755,5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7%;其中B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0名,代表公司股份5,224,34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8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13人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33,755,544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633,755,54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5,224,34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82%;反对0股;弃权0股。
2、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33,755,544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633,755,54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5,224,34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82%;反对0股;弃权0股。
3、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33,755,544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633,755,54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5,224,34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82%;反对0股;弃权0股。
4、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8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45,297,644.49元,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盈余公积金14,529,764.45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为571,452,556.72元;2008实施2007年度利润分配案,以2007年12月31日总股本531,062,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共送红股531,062,400股,期末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71,158,036.76元。
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71,158,036.76元。公司决定:2008年度利润分配以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1,062,124,8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人民币0.50元,分配总额为53,106,240元,尚余118,051,796.76元未分配利润结转下次分配。本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33,755,544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633,748,54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其中B股5,217,34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82%;反对7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其中B股7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弃权0股。
5、关于聘请公司2009年度审计师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境内审计师。根据2009年度审计业务工作量初步估算,支付给审计师2009年度财务审计费为人民币70万元,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2009年度审计业务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报酬。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33,755,544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633,755,54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5,224,34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82%;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现有项目的进展情况、2009年的资金状况和公司发展资金需求,以及银行对房地产项目融资的相关要求,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担保授权如下:
1、公司在200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200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的期间内,增加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含实际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含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间相互担保)额度30亿元。
2、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
3、担保对象为: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新城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新城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新龙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万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新城尚郡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新城宝缘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清水颐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昆山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无锡新城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等实际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在担保期间内新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或项目公司。
在超出上述担保额度及对象范围的担保,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履行决策程序。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33,755,544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633,755,54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5,224,34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82%;反对0股;弃权0股。
7、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第161条原文为:“公司应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修改为:“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公司应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可进行年度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拟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四)公司的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派,对内资股股东以人民币支付,对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外币支付。人民币与外币的外汇折算率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兑换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33,755,544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633,755,54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5,224,34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82%;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韦少辉律师见证。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名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