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致使报告全文和正文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中股东总人数漏填,应为45781户。
本公司对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股东及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海星科技 编号:临2009-040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集团”)与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房地产)、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集团)、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准许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该事项详见2008年12月3日公司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告》)。但法院因本案对海星房地产处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与高新一路什字海星城市广场9956.74平方米及西新街海星智能大厦441.85平方米的财产查封尚未解除。
今日,公司收到海星房地产转来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执行通知书(【2009】西中法执行民字第99号),称:中天集团与海星房地产、海星集团建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中院作出的(2008)西民四初字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天集团于2009年4月16日向西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中院于2009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海星房地产、海星集团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中天集团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2119183元(利息截止2008年11月20日);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99070元。
逾期不履行,西安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经公司向海星房地产征询:截至2009年5月5日,海星房地产已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现金11500000元;海星房地产未能依照“和解协议”约定时间将以房抵款的海星城市广场西塔楼第五层房屋,前往西安房管局或高新分局完成过户到中天集团名下的登记备案手续。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若海星房地产违反和解协议中任何一期款项的支付(包含产权过户登记备案不能成就),视为海星房地产、海星集团违约,中天公司有权自海星房地产、海星集团违约之日起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剩余全部欠款(包括本金、利息)向海星房地产、海星集团进行强制执行。故,西安中院于2009年4月28日下达了本执行通知书。
公司管理层将敦促海星房地产尽快解决上述纠纷,防止上市公司资产的损失。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是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阅读上述公告及相关文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