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 要 提 示
1、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的议案。
3、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8日在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355号公司礼堂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09年4月1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宏祥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4,272.6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7%。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全体股东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4,272.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4,272.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同意114,272.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4,272.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50,308,787.55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181,243.82元,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18,124.3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74,021,357.43元,合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78,684,476.87元。根据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及资产置换协议书约定:“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共享”,因此公司决定2008年度暂不分配,2009年中期将进行利润分配。
2008年度公司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14,272.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关于2009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精神,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就2009年度对外担保作如下计划安排:
2009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7亿元。具体安排为:为控股子公司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亿元;为控股子公司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7亿元。
上述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在该额度内根据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执行,并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同意114,272.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要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据此修订《公司章程》如下:
在《公司章程》第二百三十二条新增以下内容:“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267号文核准,公司向大股东定向发行股份1,000,559,576股,据此修订《公司章程》如下:
将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4,681,495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45,241,071元”
将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44,681,495股,为境内普通流通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445,241,071股,为境内普通流通股。”
同意114,272.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及公司自身业务的需要,公司必须每年聘任一次为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此,经公司研究,并征求谢百三、钱逢胜、陈农三名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决定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单位,年度审计费为80万元人民币。
同意114,272.6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0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聘请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马哲律师、周玉娟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