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亟需立法保护
另作他用需听证
⊙丛 诚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副研究员
上海房产经济学会住房保障委员会秘书长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管理运行的法律规范主要依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5月5日,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的尚福林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上曾严厉地指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挪作他用。今后如出现将住房公积金用于项目开发或除购买国债外进行其他方面投资的,受委托银行应予以拒绝。对强制受委托银行执行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住房委员会及其上级行报告。”
截至2008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存款超贷款差额达到6000亿元,住建部认为其中有3193.02亿元属于闲置资金。利用闲置公积金,投入保障房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初衷很好,笔者赞成公积金发挥个人购房贷款融资功能的同时,也可支持建房贷款,从而形成对住房投资、建造、销售和流通等各个环节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支持建房贷款,必须经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地方还要经过必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听证会等,方可实施。
1999年以条例对公积金立法时,全国公积金储蓄额仅1400亿元,但至去年底为12000亿元,十年增长约10倍。对条例修订,实质是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再度立法,若再以条例这种法律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方式立法将是极不严肃的。国务院即使作为最高行政部门,也不应具有裁量和规范公积金这一涉及人数亿众、资金万亿的庞大私人储蓄资金的立法权力。按现有的资金规模和增长趋势,公积金必将成为中国最大的基金,超过外汇储备也是指日可待。住房公积金立法修订,唯有在全国人大平台上开放式听取包括产权人的意见方可进行。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来源于劳动者工资的强制扣缴和单位缴纳,与养老、医保等社保制度基石完全相同,立法中必须回答两大基本问题:(1)为什么在立法上认为住房和养老、医保等同等重要必须采取强制工资扣缴方式;(2)作为服务于一个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和其养老、医保等社保账户之间是怎样有机联系的?如果继续维持各自管理的模式,其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