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5月8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应诉通知书》(2009)乐民初字第18号,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纠纷案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7日受理该案件;
2009年5月9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87号、第788号、第792号、第793号、第794号、第795号、第814号、第822号、第825号和第827号共十份《应诉通知书》,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大为玉东石膏矿、四川省峨眉山市钰腾铁合金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文华金属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峨眉山市腾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兴明、四川省乐山市沙湾新型特种耐火材料厂等分别就买卖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峨眉山法院陆续于2009年5月5日、5月7日、5月11日受理了上述案件。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8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2003年10月,乐山市人民政府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就下列事项进行了约定:第一,乐山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属国资公司(即原告)将持有的6,860万股(占金顶公司总股本29.48%)金顶国有股权按每股2.06元价格转让给第一被告;第二,金顶公司原国企职工安置由金顶公司确保在2005年8月前完成,安置所需资金,由市政府承担2,000万元,其余安置资金由两被告负责解决,且第一被告补贴不少于851.5万元。同时,该协议还明确约定:乐山市人民政府保证促使原告完全接受本协议约定义务,且原告也享有本协议规定权利,第一被告确保第二被告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前述协议签订后,乐山市人民政府及原告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两被告至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安置职工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合法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两被告未按约履行协议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且也给原告所在地社会稳定带来了重大安全隐患。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请求事项:
1、请求乐山中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按协议约定履行共同对原金顶公司国企职工的安置义务(该项安置费用约需12,468万元,具体以实际计算为准);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87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化工仪器,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2009年4月21日,被告尚有货款276,409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246,409元(大写:贰拾肆万陆仟肆佰零玖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88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大为玉东石膏矿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二水石膏,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2009年4月20日,被告尚有货款1,963,336.19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963,336.19元(大写:壹佰玖拾陆万叁仟叁佰叁拾陆元壹角玖分)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2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钰腾铁合金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生产原料洗混煤,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2009年4月17日,被告尚有货款10,211,871.95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0,211,871.95元(大写:壹仟零贰拾壹万壹仟捌佰柒拾壹元玖角伍分)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3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文华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洗混煤,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2009年4月24日,被告尚有货款12,481,125.91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2,481,125.91元(大写:壹仟贰佰肆拾捌万壹仟壹佰贰拾伍元玖角壹分)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六、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4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水泥辅料,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2009年4月24日,被告尚有货款5,518,043.40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5,518,043.40元(大写:伍佰伍拾壹万捌仟零肆拾叁元肆角)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七、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5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耐火材料,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2009年4月20日,被告尚有货款1,010,539.54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010,539.54元(大写:壹佰零壹万零伍佰叁拾玖元伍角肆分)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八、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14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4月21日签订了C2008-154号《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生产水泥所用原材料二水石膏,合同对石膏的综合含税到厂基价、货物的质量、验收标准、供货时间及数量、结算方式等条款都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被告通知的发货时间及数量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但截止2009年4月16日,被告仅付给原告货款58万元,尚欠原告货款(含运费)1,349,034.8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严重影响原告的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原告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拖欠的货款(含运费)1,349,034.88元及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保全费)。
九、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2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腾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被告供货商,长期向被告提供磷矿渣和二水石膏。截止2009年4月26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到期货款98万元,被告于2009年5月6日支付了8万元,仍欠有90万元未付。
考虑到原被告目前的经营状况,原告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9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十、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5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陈兴明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08年12月29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供应炉渣并交付发票,被告收货后除支付26万元外,尚欠货款657,229.6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促付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7,229.65元(大写:陆拾伍万柒仟贰佰贰拾玖元陆角伍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一、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7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四川省乐山市沙湾新型特种耐火材料厂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长期以来均向被告供应粘土砖、特种磷酸盐砖等耐火材料产品。按照双方约定,货款的结算采取分期分批、滚动付款方式。根据原被告双方对帐核实:截止至2008年5月6日,被告差欠原告货款405,617.98元。另外,原告在2009年1月、4月向被告交付粘土砖、特种磷酸盐砖合计价值183,348元。据此,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88,965.98元,现因被告财务状况有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上述货款未果,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88,965.98元;
2、本案保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18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
2、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87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88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4、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2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5、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3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6、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4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7、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5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8、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14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
8、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14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
9、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2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
10、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5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
11、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7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上述《应诉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分别向乐山中院、峨眉山法院提出答辩状并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本公司将根据上述涉诉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3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书面通知以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相结合方式于2009年5月8日发出,会议于5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及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以部分资产抵押融资的议案》,决议如下:
一、本公司向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申请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并以本公司拥有的成都肖家河房产(房产证号:蓉房权证成房监证字第0541153号;土地使用证号:成高国用(2000)字第394号)作抵押物;
二、担保公司于2008年11月6日为本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8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款合同号:2008年乐商银峨支借字第035号)提供了担保,并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公司提供了人民币170万元借款。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担保公司出具《股东大会同意抵押决议》,同意将其所拥有的房产及土地作抵押(房产证号:成青房权证监证字第0031219号、成青房权证监证字第0054801号、成青房权证监证字第0054772号、成青房权证监证字第0054753号、成青房权证监证字第0054752号、成青房权证监证字第0054751号;土地使用证号:青国用(2008)第09247号、青国用(2008)第09270号),为本公司在担保公司申请的上述970万元借款分别提供反担保及抵押担保。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3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非常困难,以及债权人多项诉讼事项的发生,使公司面临严重的信用危机,为了确保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忠先生、监事但小梅女士提议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以传真、电话及电子邮件相结合方式于2009年5月6日发出,会议于2009年5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及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以下议案:
一、《提请经营管理层采取加大催收公司应收款项力度的议案》
从公司一季度报告反映公司应收账款为1.72亿元,与年初比上升了1,312.86万元;其他应收款6,771.87万元,应收款项共计2.4亿元。其中:母公司应收账款为1.64亿元,比年初上升了1,504.44万元;其他应收款5,151.77万元,比年初上升了2,007.79万元,应收款项共计2.16亿元,比年初上升了3,512.23万元。
目前,由于公司面临严重的信用危机,造成公司流动资金异常紧张。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特提请公司经营管理层加强内部管理,对应收款项的形成进行分析,找出应收款项增加的原因,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应收款项催收力度,有效缓解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的压力。
二、《提请董事会尽快研究公司债权人诉讼解决办法的议案》:
公司2009年5月5日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该法院在4月30日、5月4日分别受理了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金额共计2.57亿元,随着上述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公司可能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特提请董事会尽快召开会议,在5月20日前完成上述事项的解决方案,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和职工的稳定。
三、《提请董事会采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的议案》:
2009年4月30日上午,公司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获知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30)于2009年4月29日发布的有关业务诉讼公告,诉及四川金顶为该公司旗下两家子公司即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查,截止目前本公司董事会会议纪录、会议决议档案中未有上述担保记录,公司八名董事不知晓也未签署过上述公告中所述担保决议。
该典当担保案使公司陷入被动局面,给公司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或有损失,反映了公司在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
为了防范风险,特提请董事会尽快召开会议,修订并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公司担保制度》、《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监事会将积极发挥监督职能,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避免此类事件再发生。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35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9司冻121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初字第181-1号、182-1号、18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浙江金石控股有限公司诉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耀县水泥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了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具体如下:
轮候冻结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7,499,535股限售流通股、6,732,716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5月8日,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