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5月13日上午9时;
2、召开地点: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黄中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及其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147,967,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2%;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147,967,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47,967,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47,967,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
赞成147,967,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147,967,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同意:经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2008年度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53,490,615.46元,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为47,358,929.39 元。
母公司2008年实现净利润为47,358,929.39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为-70,844,227.33元,年末未分配利润为-23,485,297.94元。按照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即“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因此,200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支付报酬的议案》。
赞成147,967,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同意:经公司与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协商,2009年度公司财务审计费用为55.50万元,包括(1)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年终审计费用;(2)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费用。
2008年度公司的财务审计费用为55.50万元,包括:(1)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年度审计费用;(2)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费用。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修改章程的议案》。
赞成147,967,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同意: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由原来的: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现修改为: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年度或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如公开发行证券需在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做了2008年度述职报告,对2008年度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及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丽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