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0.20元,扣税后0.18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0日
●除权(除息)日:2009年5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4月2日召开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二次股东大会(2008年年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发放年度:2008年度
发放范围:2009年5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利润分配方案:以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365,559,57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2.0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其中,向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居民企业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向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三、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0日
除权(除息)日:2009年5月21日
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派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同时对代发的无限售条件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金额进行所得税税项扣除,扣税后实际每股现金红利为0.18元。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居民企业股东现金红利亦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不进行所得税税项扣除,每股现金红利为0.20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18 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次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7日)前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
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2 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该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
六、咨询办法
咨询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57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0120
咨询电话:021-58352625
传真:021-58352620
联系人:张黎云、刘启超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二次股东大会(2008年年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