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0日
●除息日:2009年5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7日
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2008年年度大会审议批准,相关决议刊登于2009年4月4日的《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现将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08年末总股本166,586,420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合计派发股利16,658,642元。
2、发放年度:2008年
3、对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实际派发红利为每股0.09元。
4、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9元向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二、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本次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5月20日,除息日为2009年5月21日,分红派息日为2009年5月27日。
三、分派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09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实施办法:
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4名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直接向股东发放。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法律部
咨询电话:0755-26717828、26719476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