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9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81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0日
●除息日:2009年5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6日
一、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9年3月31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方案
本次分红年度为2008年度,以2008年末股份总数88156.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动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79,341,120.00元。
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由公司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1元;对于流通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三、红利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0日
2、除息日:2009年5月21日
3、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公司控股股东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简称“苏高新集团”)及公司股东苏州新区创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创新科技”)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苏高新集团、创新科技除外)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81元进行派发。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9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有关咨询事项
咨询地址:苏州市新区狮山路35号金河大厦25楼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512-68072571 传真:0512-68099281
邮政编码:215011
七、备查文件: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特此公告。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