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诉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杭州解百)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初字第13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诉讼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初字第13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09年6月24日在该院开庭审理浙江雅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
(二)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雅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7月19日签订《杭州新世纪大酒店餐饮、娱乐休闲场地租赁合同书》,约定将本公司所有的杭州新世纪大酒店7层部分场地、8层部分场地共计建筑面积4250㎡出租给原告,用于餐饮、桑拿、KTV歌舞厅、棋牌项目经营,租赁期限十年,自2000年7月16日至2010年7月15日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以经营效益差等原因拖欠被告租金、能源费等费用,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充分分析乙方的实际困难和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双方于2003年2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就给予原告调整租金等事宜作出约定。2004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关于新世纪中庭改造的免租备忘录》,同意将《杭州新世纪大酒店餐饮、娱乐休闲场地租赁合同书》的租赁期限延长两年,即合同租赁期截止至2012年7月15日。之后双方又签订了关于《<杭州新世纪大酒店餐饮、娱乐休闲场地租赁合同书>新增场地的补充协议》,双方就增加150㎡场地出租给原告及租金等事宜作出约定。2006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关于提前终止部分租赁场地的协议》,就原告提前退还450㎡场地及租金等事宜作了约定。
2009年上半年,杭州解百因经营需要,对杭州新世纪大酒店1-6层场地进行改建,改建计划不涉及改变出租给原告的场地结构,即保留原7层以上的场地功能不变,并且在改建之前与原告进行了沟通。但原告表示异议,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杭州新世纪大酒店餐饮、娱乐休闲场地租赁合同书》;
2、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装修设施和营业设施费用2600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71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可得利益损失2250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阶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杭商初字第135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举证。本案将于2009年6月24日开庭。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涉及诉讼金额5121万元,占本公司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9.41%。
2、本公司正积极准备相关应诉材料,以妥善解决本诉讼事项。
三、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初字第13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
2、浙江雅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