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增加的临时提案如下:
1、关于为重庆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3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变更重庆主城港区寸滩作业区三期工程项目业主及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09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2009年4月29日,公司第一大股东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致函公司,建议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重庆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3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变更重庆主城港区寸滩作业区三期工程项目业主及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09年4月3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将上述两项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09年5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2008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两项临时提案的公告》。2009年5月15日,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如期在重庆朝天门大酒店现场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维明先生主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代表股份103,685,37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40%。公司9名董事(其中含委托1人,独立董事王崇举先生委托独立董事伍斌先生代为出席会议)、3名监事出席本次会议,3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议案审议情况】:
经到会股东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103,685,376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103,685,376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3,685,376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103,685,376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重庆天健会计事务所审计,以母公司本期实现的净利润27,010,960.45元为基数,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701,096.05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92,845,124.53元,减去2007年度已分配的现金股利22,839,096.00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94,315,892.93元。
为回报广大投资者,会议同意公司以2008年末股本228,390,9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剩余85,180,254.53元结转下年度分配。
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为:103,685,376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支付2008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3,685,376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3,685,376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3,685,376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3,685,376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为重庆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3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3,685,376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重庆主城港区寸滩作业区三期工程项目业主及相关事宜的议案》。
在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按规定予以回避,到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10,567,600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赖宏、杨飞雁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