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上午11:00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本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了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力源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545,577,1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52,667,370股的57.2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8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认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1项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TBM公司在油气领域合作的议案》。
同意公司通过直接受让Rifkamp B.V.(简称“Rifkamp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获取Tarbagatay Munai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TBM公司”)在哈萨克斯坦东部斋桑地区所拥有的一项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的49%权益后,与TBM公司共同对该地区所蕴藏的天然气、原油资源进行勘探、开发和生产。
同意公司与Rifkamp公司的唯一经济所有人Caog Limited(简称“Caog公司”)和Rifkamp公司的股东Cazol B.V.(简称“Cazol公司”)就本次合作所涉及的股权转让、融资、管道建设、售气等事项签署一份正式的《有关开发斋桑区块及一项中国液化天然气设施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并根据该协议所约定的机制在适当时机逐步由本公司或关联公司签署该协议所附属的一系列子协议,本公司将担保框架协议及其项下各协议得到适当履行。
同意公司在《框架协议》签署后设立下列公司,再由下列公司就具体合作内容签署相关协议:
——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6亿元人民币,注册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目前已完成注册,注册资本为2.8亿元人民币);
——广汇卢森堡公司(暂定名),注册于卢森堡,注册资本暂定为12500欧元,为“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新疆吉木乃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注册资本暂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主要负责接收、处理TBM公司所开采的全部天然气及境内管道的建设,年处理液化天然气能力为5-8亿立方米。
本次合作事项主要涉及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等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在中国境内需经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如果在最终期限日(即2009年6月30日)前交易条件并未获得满足或免除,上述所签《框架协议》将即时自动终止。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合作事宜与合作方签署相关协议并办理新公司设立、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核准、融资等所有与本次合作有关的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545,577,1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决议的详细内容已刊登在2009年4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投资者也可以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次股东大会的详细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附:TBM公司和Rifkamp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
根据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08年末,TBM公司总资产6753.27万美元,净资产-1120.95万美元,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808.59万美元;Rifkamp公司总资产1.14万美元,净资产-3.01万美元,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2.60万美元。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股份 公告编号:2009-023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
工程有限公司签署《长庆地区
超低渗油田伴生气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5月14日,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钻探公司”)签署了《长庆地区超低渗油田伴生气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作范围
依据长城钻探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庆油田分公司”)签署的长庆超低渗油田伴生气综合利用的有关协议,长庆油田分公司将向长城钻探公司提供伴生气资源,长城钻探公司愿意将其获得的长庆超低渗伴生气资源与本公司共同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合作。
二、合作方式
1、长城钻探公司承担长庆超低渗项目上游集气输气系统即联合站出口湿气交气点之前的投资、建设、生产、运行和管理;
2、本公司承担该项目下游即从湿气交气点接受湿气起至轻烃处理站(厂)与LNG站(厂)的投资、建设、生产、运行和管理;
3、长城钻探公司以湿气作为联合站终端产品按照本协议约定价格销售给本公司;
4、本公司负责对湿气进行加工处理,最终产品中的液化气和轻油在本公司没有获得相关销售资质前,按当时当地市场价格通过长城钻探公司组织销售(代销),扣除税金后的销售收入归本公司所有或冲抵本公司向长城钻探公司的湿气购气款;当本公司获得液化气和轻油的销售资格后,由本公司自行销售。LNG由本公司销售,销售价格和地点由本公司自行确定。
三、销售价格
第一年每季度销售价格在当时国家规定的工业用气源气(干气)含税价格的基础上下浮0.20元/标方;第二年每季度销售价格在当时国家规定的工业用气源气(干气)含税价格的基础上下浮0.15元/标方;第三年每季度销售价格在当时国家规定的工业用气源气(干气)含税价格的基础上下浮0.10元/标方;自第四年开始结算价格执行当时国家规定的工业用气源气(干气)价格。
本协议中的前三年价格优惠适用于本公司根据本协议今后新建的轻烃处理站(厂)和LNG站(厂)的供气价格。
四、合作期限
2009年5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合作期限20年,合作期满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延续合作。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长庆油田所产伴生气比较分散。目前公司正在对该油田的伴生气资源量进行进一步论证,并根据伴生气分布特点论证LNG工厂建设方案,待论证完成后公司将召开董事会予以审议并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