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税后每10股现金红利0.27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5日。
●除息日:2009年5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日。
一、通过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2009年4月9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09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8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87,758,892.67元,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775,889.27元,结转上年度未分配利润203,606,470.08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82,589,473.48元。拟以2008年底股本34,174.66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0.30元现金红利(含税),共派现金10,252,398.00元。派送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为272,337,075.48元,结转2009年度。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3元。对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
4、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27元向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3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5日
2、除息日:2009年5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09年5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派送现金红利的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753-3327282 、3338549
传真:0753-333854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