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0.20元(扣税前,扣税后每股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6日
● 除息日:2009年5月2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4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详情请见刊登于2009年5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临2009-006)。
二、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8年度中化国际(母公司报表)共实现净利润174,220,230.39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27,276,776.47元,减去2008年度分配的股利215,638,435.65元,在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17,422,023.04元后,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68,436,548.17元。
经2008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08年末总股本1,437,589,5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股利2元(含税),总计分配利润金额287,517,914.2元,占可供分配利润的78.04%,剩余未分配利润80,918,633.97元结转下年度。
三、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具体日期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6日
除息日:2009年5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3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2009年5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除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4、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A股的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8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其可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并在中国境内缴纳所得税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应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相关证明文件。由本公司确认前述文件后,该等股东应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本公司将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2元。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咨询电话:(021)61048666 传真:(021)5047020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