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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加重要的商业概念被我们遗忘
    英特尔何以栽倒在欧盟竞争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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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金融危机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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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特尔何以栽倒在欧盟竞争法前
    2009年05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春泉
      ◎刘春泉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律师

      欧盟5月13日宣布,英特尔因其X86芯片产品违反竞争法被欧盟罚款10.6亿欧元,这一再次创造纪录的消息激起全球强烈反响,也引起中国如何执行刚刚生效的《反垄断法》的讨论。

      为什么微软,英特尔这样伟大的公司都先后栽倒在欧盟竞争法面前?在全球总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侵权现象的受害者身份出现的IT巨头,碰到了令自己头疼的违法指控。我们作为微软和英特尔产品的使用者,有必要搞清楚究竟为什么他们被罚了,并公允地分析这些竞争法执法措施是否适当,是否最终有利于全人类的福祉。

      根据欧盟发言人的介绍,在该案涵盖的调查期间里,英特尔X86芯片至少在全球占有大约70%的市场份额,但这样的市场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法。问题在于英特尔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妨害公平竞争的行为,排挤了唯一的竞争对手AMD,使得消费者对X86芯片客观上丧失了选择权,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具体违反欧盟竞争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方面,欧盟给出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是阻碍了创新,减少了消费者的福利。欧盟认定的英特尔排除竞争对手有两种方式:通过向客户支付忠诚度折扣、向生产商和零售商付费以限制竞争对手的产品贸易。

      需要说明的是,也不是所有的折扣都有违反竞争法的问题。如果给予所有经销商同等的公开折扣,也许不一定有问题。英特尔的问题在于,其提供的折扣附有条件,要求客户不买或者少买其竞争对手的芯片产品。如此当然就阻碍了创新,也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二是英特尔支付费用以阻碍或者延迟客户采购对手的产品,限制其销售。为什么付费延迟对手的产品上市也违法呢?因为这阻碍了对手以其优质产品获取市场的权利,同样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现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IT硬件的更新速度又非常之快,产品生命周期又短,上市时间的一点点差别有可能带来市场极大甚至颠覆性的差别。

      三是隐匿违反竞争法的证据材料(Concealment)。欧盟经调查认为,英特尔相当大程度上隐匿了其各种妨害竞争法的行为的证据,前面提到的各种条件并未在英特尔的官方正式文件中找到证据。但是,欧盟的调查当局还是从询问各种公司、现场调查、正式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到了大量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妨害竞争的事实。

      竞争法源于美国,目前在全世界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欧盟竞争法,中国刚刚生效的反垄断法,以及日本、韩国等相关立法。在这些国家的竞争法成文法中,法律条文往往都很简单,甚至不同国家的表述也差异并不十分显著。因而,法条是否详细或者操作性强不强不是执法权威的关键,程序公正才是关键。

      这次欧盟援引的竞争法,主要依据是欧盟条约第82条,这些法律条文都很简单,但是竞争法更丰富的是判例和执法机关的意见等实践性的东西。这些东西虽不是法律,但是在具体执法时,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欧盟这次惩罚英特尔,调查了好几年,在程序上充分尊重了各方,因而首先就赢得了尊重。这提示我们,反垄断法的调查,可能不能要求执法机关迅速而简捷,要确保结论让人信服,充分的调查和听取被调查人及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是必要的。直接证据很重要,但不一定关键;间接证据不一定不重要,但要是若有说服力的话,就会变得非常关键。

      其实,欧盟并没有抓到多少英特尔直接违反竞争法的直接证据,也许这是英特尔首席执行官在裁决公布当天就敢于发声明认为这是一个错误决定要上诉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就在于,执法者能更为聪明和审慎地透过形式合法的表象抓到违法的线索和证据,从而分析出违法的实质。这次欧盟的调查就是如此,虽然英特尔的内部文件早就做好了迎接欧盟突击调查的准备,让你拿不到什么有实质意义的证据,但是通过其他调查,只要你真的实施了违反竞争法的行为,那就休想逃脱法律的惩处。

      由于微软和英特尔先后在欧盟遭遇巨额竞争法的罚单,有些人由此便认为,欧盟在有意识地打击美国的大公司。这未免有些以偏概全。笔者最近刚刚在北京参加了欧盟与全国律协联合举办的竞争法研讨活动,授课的欧盟律师统计的数字表明,全世界竞争法的罚款(其实主要也就是美国和欧盟),大部分集中于东亚的企业。这一点也许出乎不少读者的意料之外吧?笔者多次提出,我国反垄断法这个法律名称有误导嫌疑,反垄断法就是竞争法,不是只有垄断企业才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的,更不是垄断就是违法的。非常遗憾,现在不少媒体、企业、干部甚至专家学者,对反垄断法的理解还停留在望文生义的层面,这对于法律的正确实施非常不利。

      此外,外国竞争法的立法和执法,也不是与我们中国企业没有关系,与通常的主权国家的法律不能在域外发生效力不同,各国竞争法一般都规定有域外效力,即对于外国企业同样可以适用。所以,对于有志于国际化的中国企业而言,密切关注各国竞争法的立法和执法动态就是一门必修课。竞争法保护竞争,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我们的消费者保护组织,也应该向欧盟的相关机构学习,参加到反垄断执法当中去,踏踏实实为维护消费者权利做一些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