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7日
● 除息日:2009年6月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9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5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08年末总股本22,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共派送现金股利1,110万元(含税)。
4、分派对象:截止2009年5月2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7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5日
四、实施办法
1、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
2、股东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照扣除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 0.045元派发红利。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原件;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得的证明文件。QFII在提供以上合法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要提供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本公司,经本公司核准确认后,则不安排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本公司则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红利所得税。
五、咨询事项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电话:0415-4146825;
3、传真:0415-4142821;
4、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50号
5、邮编:118001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21日